Law Office of Andion Shaw Mckee & Orleans
美洋律师事务所

投资模式分析
美国投资移民的企业类型:
建立新的商业企业 (New Business Enterprise) 投资人有三种选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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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、经营、管理一个全新的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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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一个现有的企业,加以改造或重组,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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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一个存在的企业,并使其净值或员工数增长40%。
投资困难企业 (Trouble Enterprise) - 保住现存所有雇员职位,净值上升40%
投资人可以通过收购并经营管理一个困难企业来申请EB5移民签证。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了两年以上,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(I-526表格)之前一年到两年内企业净资产(net worth loss)亏损超过20%。对于收购困难企业的申请人,美国移民局并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,而只是要求在至少两年内保持现有的10个以上的岗位或投资时的雇佣状态,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企业的特殊情况,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%。
区域中心移民方案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
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,有效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,美国政府从1993年起,在EB-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“区域中心移民方案”(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),投资人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“区域中心”(Regional Center),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。“区域中心”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,比如不要求投资人参与日常公司管理,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,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“创造10个就业机会”的要求等等。目前,几乎90%-95%的EB-5 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。地区中心移民方案项目的截止期已被延长了多次,继上次2012年9月30日截止后,又被延长到2015年9月30日。
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-5签证的名额有10,000名,其中有3,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区域中心的投资人。
投资资金最低限额与创造就业职位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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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并至少全职雇用十位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;
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。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"全职员工"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。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%的困难企业,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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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“目标就业区域”投资金额不少于50万美元并至少全职雇用十位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;
美国政府为了刺激美国偏远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,移民局规定,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在“目标就业区域”(Targeted Employment Area),即人口低于2万的农村地区,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%的高失业率地区,则投资金额限制可下调至不少于50万美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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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政府批准的区域中心项目,投资金额不少于50万美元。
投资人如果投资于通过美国政府批准的“指定区域中心”(Designated Regional Center),则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,可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。此项规格的放宽,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美国商业环境的投资人而言,因无须直接承担创造就业的责任,而成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最大诱因。